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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夜游

一个开车人刻骨铭心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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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03: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死了人,客观上就是凶手。杀人凶手!凶手就应该
发表于 2007-1-4 22: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什么叫法?这就叫法!”
“……”
“木钱就别开车。”
“……”

    
 楼主| 发表于 2007-1-4 23: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天下2006-12-24 03:40发表的“”:
撞死了人,客观上就是凶手。杀人凶手!凶手就应该

无意和过失杀人如果死刑
那末得用吊白块、工业硫磺、苏丹红等来制造食品的人就该满门抄斩

可是他们大多数都发财了..........
发表于 2007-1-4 23: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6 22: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2楼夜游2007-01-04 23:02发表的“”:


无意和过失杀人如果死刑
那末得用吊白块、工业硫磺、苏丹红等来制造食品的人就该满门抄斩

.......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中国从来就是用成败论英雄
发表于 2007-1-22 15: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错者丢了命,
而你是花钱买来了教训.
我对新法不太了解,如真的无错负全责,那公平么/?
发表于 2007-1-24 17: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5楼myangg2007-01-22 15:08发表的“”:
大错者丢了命,
而你是花钱买来了教训.
我对新法不太了解,如真的无错负全责,那公平么/?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7-1-26 1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如果一切只是如果,
如果换做我们出了这样的事,如果我们是楼主,(当然这个我们不包括我:),想起就头大了,别说再发生这样的事了,
发表于 2007-2-11 01: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比我上次撞狗 惨多了
发表于 2007-2-12 19: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的好材料,开车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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