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车友会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816|回复: 9

“定金”“订金”有区别 购车之前需要仔细考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2 18: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偶去年12月底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了台车,当时交了5000元定金,但交完定金我思来想去又不想现在买车了。当偶拿着协议找车商退车时,车商说,车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当时偶就不高兴了,还与经销商发生了激烈的@#$%^&*()^&%&^$##@&*^&%(&比《九品芝麻官》里的周星驰差点火候
    后来在一个懂法律的朋友那里了解到,写了“定金”字样的款一般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写了“订金”的字样还有协商的余地。因此,车友们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车商签订的是定金合同。
    年后特意假装买车,到几家4S店“暗访”发现多数汽车经销商在同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时写的都是“定金”。
    偶在北京现代的一个售车MM那里了解到:“我们经常遇到客户,交了购车的定金最后又不买,要求退定金,这给我们造成了很多的损失和不便。因为现在销售都是订单制,消费者向我们订车,我们再向厂家下单子,如果车运回来了消费者却不要车了,那这车只能压在我们手里成为库存车。消费者的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让我们很“被动”,“遇到好销的车型还好说,尤其是遇到消费者订购的特殊的颜色、配置的车型,一旦消费者说不要了,都很难再卖掉,还直接关系到我们个人的销售业绩和提成”
    同样,偶在“雨燕”“天语”那里了解到(这次是个男的),以前他们跟消费者签订的协议都是写订金,由于现在市场上车型比较多,竞争也非常激烈,很多消费者今天看着某品牌的车比较好,听了其他人意见后又想去购买其他品牌的车子,面对这样的退车要求,他们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他们写的是订金,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只好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车。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后,他们把订金改成了定金,这样对消费者和车商都是一种约束。
    订车之前需要仔细考虑
    偶的律师朋友告诉偶,从法律上讲,定金具有一种担保性质,如果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就需要将定金双倍返还,而如果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作为预付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从法律角度讲却意义不同,因此,车友们在购车时需要看清楚‘订’与‘定’的不同。”
他还特意提醒偶,签订合同时应慎重,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订金合同还是定金合同或正式的汽车买卖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都是从有利于销售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自己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防止合同陷阱。“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不能更改,自己对于合同中条款有异议的地方,可以跟车商协商,重新拟订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条款。”
    因此,偶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准备购车,换车的朋友,买车不是件小事,事先一定要看准,多比较多鉴别,在你还没有决定之前别轻易交定金,否则会弄得很被动。放心,车子总会有的,交不交定金你还是能够买到车,也许只是能够早点提车而已。记住,除非铁了心要买,除非该车型真的紧俏到一车难求,否则别轻易先交钱,把自己给套住了。希望偶滴教训对大家有用!!
祝:哈飞车友驾车开心,万事胜意!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8: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DSC00177.JPG
发表于 2010-3-2 19: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学习一下还是好的!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9: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不知道,说了吓一跳
发表于 2010-3-2 1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3-2 20: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订金这个词,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说法

如果是订,还金个P。既然交了钱,那就是定


所以,这是无聊的法律人士钻了空子,国家应该明文规定 订金=定金,就没那么多废话了
发表于 2010-3-2 20: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帖子
发表于 2010-3-2 21: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明明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发表于 2010-3-3 20: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3-4 21: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哈飞车友会 ( 鲁ICP备15020090号-4 ) |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GMT+8, 2024-12-25 10:37 , Processed in 0.046283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

© ys166.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