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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黄灯,罚200,扣3分”邹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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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09: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北京的司机们对黄灯开始敏感起来,原由是北京青年报在八月上旬陆续登载文章,北京的交管部门告诫司机“抢黄灯”罚200记3分;有的司机还真的被罚了。

下面谈谈我对此事的看法。

一、黄色信号灯在立法上有矛盾

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国交法》)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是怎么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从对黄色信号灯的表述看,《国交法》和《实施条例》两部法律是风马牛不相及。本来,《实施条例》是下位法,在对黄色信号标志表述时,应该体现的是对上位法---《国交法》的细化,而不是曲解。而我们看看下位法----《实施条例》中对黄灯却另有定义:“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本来这是半句话,但后半句不说了。立法者也许意识到了,如果说了后半句话----“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那不就成了禁令信号,就成了红灯的定义吗?!

《国交法》对黄色信号灯的定义是准确的,黄色信号灯仅仅表示警示,这和其他以黄色调为主的警告标志一样,它只有警告和警示作用,而不具有禁令性质,如:前方有学校、前方交叉路口,前方有落石等等,都只是起到警告司机的作用,而没有禁止行驶的作用。

本人认为,《国交法》和《实施条例》矛盾了,立法有问题。

二、执法依据出现问题

京交管局对闯黄灯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乍一看,没错,人家执法有据。但是,如果法律出现了矛盾,我们应该执行哪部法律呢?
本人认为,《国交法》是上位法,而《实施条例》是下位法,在上位法和下位法有矛盾的时候,应该执行上位法。因此,《国交法》才应当是黄灯应该怎样行驶的座右铭,下位法对上位法错误解释的时候,不应作为执法依据。

三、黄色信号灯在使用中的矛盾

黄色信号灯在《国交法》中的定义是唯一的,那么在执行方法中也应该是唯一的。即使是按照北京市交管局现在执行的法律---《实施条例》,在执行当中也应该是一个尺度,一个标准。但是,我们看到现在却不是。

北京在几个环路的主辅路交汇处安装了黄色信号灯,以起到对司机的警示作用,让司机注意到这里有交汇路口,要依法让行(辅路车要让主路车先行);夜间,在车流量不大的路口用“四面黄灯”来警示司机,此处已经没有红绿灯工作,到此路口时要注意观察,按照让右的法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我认为上述两种黄色信号灯的使用方法是正确的,是合法使用;可怎么夹在红、绿之间的黄色信号灯定义就变了味儿呢、就变成禁令标志了呢?而且,如果就算是禁令标志,那就是说黄灯亮了就得停车,你还规定它至少闪三秒做甚?我是在黄灯闪烁的第一秒停车呢,还是在第三秒停车?

本人认为,黄色信号灯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应该有相同的定义和相同的使用方法。

三、黄灯禁行行不通

快速交通是交通管理追求的目标之一。我们注意到,国交法之前我国的交通规则规定,车辆过路口的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而新颁布的《国交法》中取消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此条道路的限速是多少,过路口的最高时速就可以是多少。以北京的长安街为例,限速是70公里/每小时,那么,过路口的时速也同样是最高70公里。

可以想象,如果按照北京市目前的对黄灯使用的要求,一定是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不违反速度限制法律的前提下高速通过路口,在黄灯亮时急刹车,致使追尾事故频发,结果车辆还是冲过停止线,造成违反“黄灯停止法”;二是接近路口时慢速行驶,以避免急刹车和违反“黄灯停止法”,结果是路口通行能力大幅度下降。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处理方法和结果都是与我们的交通管理初衷相孛的。

再者,如果按照黄灯是禁令标志的逻辑,那么,夜晚的四面黄灯不就成了四面禁止通行,这岂不是交通管理中的笑话。

本人认为,黄灯是定义为停止信号行不通。

四、如何合法地运用黄色信号灯

1、立法不能矛盾
立法中的矛盾在前面已经表述,此处不赘言;只说,应该尽快修改矛盾的法律,《国交法》中已经表述得很清楚的法条,在《实施条例》中不必在画蛇添足。

2、执法中应该依法执法
目前在法律矛盾的前提下,应该执行上位法,即《国交法》,将黄色信号灯视为警示信号,对于黄色信号灯亮时通过路口的车辆不予处罚。

3、合理设置黄色信号灯
其他地点的黄色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我认为是合法的。

只说夹在红、绿灯之间的黄灯设置。我认为,夹在红、绿灯之间的黄灯设置目的很简单、明确,就是警示司机在黄灯熄灭之后,红灯要开启;红灯开启后,车辆就不可越过停止线了。因此,不要在黄色信号灯上偷换概念、上大做文章。

其实交管部门也知道黄灯禁行在执法上有困难,而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让绿灯先闪烁,以起到警示司机的作用。我认为,交管部门与其这样羞羞答答地“自己与自己较劲”,还不如大大方方地,还红、绿、黄灯本来的定义,绿灯就是行、红灯就是停、黄灯就是警示,夹在红绿灯之间也不能改变定义,取消绿闪烁(绿灯闪了半天不也是起到跟黄灯一样的警示作用吗?!)

怎样合理设置黄色信号灯,关键在于如何使车辆在红灯开启之前快速通过路口;以及如何使车辆在红灯开启之后平稳地停在停止线前,而不是急刹车。

国外交通发达国家有很多交通管理的经验,也有黄色信号灯管理的经验。其实做法也很简单,那就是统一黄色信号灯闪烁的时间和次数,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使司机都了解,进而能够在黄色信号灯开启的时间内驾车顺利、不减速地通过路口;也可以在黄灯关闭之后,红灯开启的时候把车平稳地停在停止线前,不闯红灯,不急刹车。我观察并测算过一些国家的黄灯闪烁时间和次数,一般是每秒闪烁一次,共闪烁六次。我认为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北京要实行的黄灯3秒更合理、可行,更人性化。

研究不深入,观点不一定正确,请提宝贵意见。


转自:http://forum.auto.sina.com.cn/cg ... 2&date=20060817
发表于 2006-9-1 11: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9-1 11: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黑了
发表于 2009-10-16 15: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17 13: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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