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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灌水] 中石化老总受贿二亿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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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5: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附:陈同海简介

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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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6: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油上没有不贪的
发表于 2009-7-15 16: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贪的官太多了。
发表于 2009-7-15 1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在枪口上的鸟
发表于 2009-7-15 17: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该
发表于 2009-7-15 18: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15 18: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15 18: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15 18: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要那么多钱干吗
发表于 2009-7-15 18: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汽油涨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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