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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相关] 保险新政亲不亲民? 新车险理赔四大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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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8: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将近一个月了,“新法”的出台使得众多的车主无所适从。“新法”带来了哪几方面的变化?以后理赔是不是更方便呢?请看记者的采访。

变脸一:理赔有了“时间表”

“投保时,千好万好;理赔时,千拖万拖”———车险理赔拖沓是业内一大积弊。新《保险法》以“车主”本位,首次对车险理赔“计时”,意味着,10月1日开始,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将驶上“快车道”。
案例:周先生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然而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赔手续时,周先生感到被“踢皮球”。保险公司除让他出具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还三天两头要求周先生补充材料。周先生折腾2个月,才获得赔偿。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点评:车险理赔速度慢是车主对保险公司投诉的一大主要热点。新《保险法》首次对保险公司理赔速度祭出定量规定,有望从根本上遏制车主在车险索赔时可能遭遇的“拖字诀”。

问:一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超过30天时该怎么办?

答: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变脸二:二手车过户保险照赔

目前,不少车主购买二手车后,没有及时将原来的车险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不是新车主为由,拒绝理赔。按照新法,10月1日后,车主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007年3月,杨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交保费4451.4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止。

2007年11月,杨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李先生。但李先生并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一周后,张某向李先生借车用,车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共计2.3万余元。不过,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向李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李先生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点评: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问:张先生的私家车卖给周先生后,周先生将车辆用途改为营运车。像这种情况,一旦出险,车子原来的老保险如何理赔。

答:由于周先生将车辆用途从私家车改为营运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视具体情况拒赔或部分赔付。


记者 李青

变脸三:改写“高保低赔”

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是车险业由来已久的“潜规则”。新《保险法》有望成为“高保低赔”的终结者。

案例:黄先生2008年初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花了5万元买入一辆5成新的帕萨特(图库 论坛),但保险公司根据该车型的市场价格18万元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元。黄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点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新条款的修订,意味着车主在首年投保之后,今后所缴的保费将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而确定。

问:“高保低赔”被车主认为不合理,为何还能长期存在?

答: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对投保车辆按照新车价计算保费,是因为旧车一旦发生损伤,车主要求更换的部件也必定是全新的。

变脸四: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两车相撞,如果遇上其中一方是个“老赖”,这样的损失索赔起来肯定遥遥无期。不过,新《保险法》出台后,即使真的遭遇这样的老赖,也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刘先生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事故,对方负全责,责任界定清楚明了。不过,刘先生索赔起来却是异常艰难。原来,对方车主由于理赔次数过多,怕再添新单,上了保险公司“黑名单”,在理赔中推诿敷衍,大玩“迷踪拳”,令刘先生索赔无门。几番波折后,刘先生干脆自掏腰包,为损失买单。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点评:按照新《保险法》,刘先生这样的麻烦事以后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问: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具体如何操作?

答: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骑墙派

许方华:

新车险于车主

有利也有弊

新《保险法》出台后,广州很多4S店都取消了车险“理赔代理制度”,从新的车险理赔制度来看,对车主而言既有利也有弊。

我认为理赔过程仍是车主今后会遇到的最大难点,不少投保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由于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遭遇频繁奔走的烦恼,并导致理赔一拖再拖。要进一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在立法上应更加畅通理赔渠道,合理分配保险理赔中的举证责任。另外,一些可能产生明显争议的或者有歧义的条款,国外就会应赔尽赔,而我们国家保险法很明显做不到这点。只要保险关系存在,而且索赔不是建立在故意欺诈的基础上的,其实都应让受益人得到赔偿。而在理赔时,应当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能力认定专业术语的含义,除非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示了该专业术语的专业含义。最后,车主亲自向保险公司出险的担忧之一,就是新规要求所有大小事故,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怕麻烦。

反对派

戚耀琪:

保障不到位陷阱依然多

提起理赔,车主最头痛的就是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为复杂。理赔难一直是出现事故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最为尖锐的矛盾。以前的规定是4S店全部代办,自己不用出一分钱。但按现在的新《保险法》就得先给钱4S店,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变得很复杂,增加了自己的时间成本,还要占用资金周转。

此外,保单陷阱依然很多,规定的免赔细节、赔偿额度都让车主防不胜防,很容易就中招。一旦出险,需要保险公司掏钱理赔时,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内部设定相关拒保的任务指标。

张爱丽:

保险新政不顾消费者利益

保监会仅从保险公司的成本考虑出台了保险新政,而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保险新政从10月1日起实施,而这不仅仅只是对在新政实施之日起才为爱车买保险的车主,在此之前为车上保险的消费者也只能无奈的接受这一霸王条款,这对他们来说似乎显得有失公平。

另外,新政还规定,出险时消费者要提前把钱垫给保险公司,而这就意味着车主在理赔、核损时处于弱势,因为有时候在维修过程中还会发现其他问题,一旦车主先垫付钱,就失去与车行、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

力挺派

车贵远:

坚决支持新保险法

个人感觉,任何一个新的东西,都要比原来的要完善和改进许多,这部新法中的车险理赔30天内搞掂确实是大快人心。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新手越来越多,从而导致大小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不管是新手还是老手,在遇到即使很简单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也很麻烦,更别提遇到大的事故了。记者认识的一个熟人在国庆期间遭遇被动车祸,至今过了快一个月了还没有处理完。所以,新法在保障了绝大多数车主的利益基础上的一些完善条例还是值得称道的。

■各方说法

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与旧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体现车主利益。新法在理赔时效、二手车过户、投保时车辆定价等方面均有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在维护车主利益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黄志勇 律师: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发表于 2009-11-5 08: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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