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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频现长寿官司:一审拖17年原告发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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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3: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黄志杰/湖南衡阳报道


一审拖了17年,原告疯了;三个被判刑的罪犯,七年多了仍旧在外招摇


一审拖了17年,原告疯了;三个被判刑的罪犯,七年多了仍旧在外招摇;另一个学生被打案件中,拖了11年后才一审开庭,起诉时12岁的被告小姑娘出庭时已为人妻。而另一个案件则使用诉讼技巧,才在15年后重新启动案件审理。
这些案件都发生在衡阳法院系统。其间,法院院长已经换了很多个,甚至,一些主办法官、律师已经去世了。


而更多的案件,如海底的礁石,随着时间的流逝,才会逐渐露出水面。它们也如同一个个炸弹,每次爆发都在摧毁司法公信的根基。


法谚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湖南衡阳“长寿官司”批量出现,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


邻里案一审17年——原告疯了


阳光打在通往衡阳县界牌镇界江村的泥路上,路边杂草丛生。


这是一栋只有三间房屋的土坯房,泥巴与石灰铺就的地板上,绿色苔藓依稀可见,白色的薄膜纸封着土窗。


儿子伍云说,家里惟一值钱的东西,就是那个21寸彩电。但是妈妈屈冬娥很不满意儿子的说法,她坚定地认为:必须锁门,因为邻居会来家里偷东西。为此,她特意用一张废旧的椅子挡在了门内。


所有的邻居都列入了60岁的屈冬娥莫名其妙的怀疑和怒骂的名单,而她的丈夫则常常要在农活忙完之后,“满山遍野地找老婆”。


经医院诊断,屈冬娥患了精神分裂症。家人们靠进口药物勉强维持这位农妇的情绪稳定,有一次,三个月没有打针的她病情复发,用刀砍伤了丈夫的脚。


乡亲们认为,事情的源头,是1991年的那一场打架,以及随后发生的无厘头诉讼过程。


1991年8月29日,屈冬娥的鱼苗池被冲,而鱼苗池上方伍仁义的田里则开了一个新豁口,屈冬娥要求对方赔偿鱼苗损失4.5元,伍仁义拒绝,口角后意外发生斗殴。随后的衡阳市中院法医鉴定认定屈冬娥轻伤。


村镇调解均告失败后,屈冬娥于当年12月31日向衡阳县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书、法医鉴定、医药发票,法院给了一张收据,收费100元。


随后,屈冬娥不断前往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得到的回复均是“正在调查”。


等到1994年,法院经办人员告诉上门的伍云:没有见到材料。


这个消息,让屈冬娥一家焦虑万分,他们从来没有学习过法律,不知道接下来怎么办。屈冬娥原来在衡阳市某中学当女生寝室管理员,也正是在这一年,学校发现其举止神态开始出现异常,将其辞退。其主要症状,就是无端怀疑别人。而她的家族和她自己以前都没有精神病史。


“她对一切都失去了信任。”伍云说。随着病情越来越严重,屈冬娥由怀疑周围的人,到怒骂别人,随后又惹起他人反感而遭到打骂,如此恶性循环,到了1999年,医院确诊:屈冬娥患精神分裂症。


一年又一年,她的案件,仍然没有开庭,毫无进展。


2000年1月5日,衡阳市委组织“市民大接访”,伍云幸运地找到了市委书记梅克保,得到了要求法院迅速办理此案的批示。时任市委副书记李湘沅、黄忠彩等领导随后接见伍云,作出批示。衡阳市政法委、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院分别致函衡阳县,要求迅速处理该案。衡阳县委表示高度重视此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龙国项亲自督办。在这样的背景下,2000年3月28日,案件首次开庭审理。


县法院向市委汇报说,1991年收屈冬娥的100元已经用于车费。


案件随后又陷于停顿,因为法院说被告伍仁义在参加首次开庭后就不见了。而实际上,伍仁义就在镇上居住。


此后,伍云一家不断在法院、政府、人大等门口上访、徘徊。“一次次被乡政府的车送回家。”伍云的弟弟在部队服役,部队也发函给地方要求速办此案。


2007年5月11日,衡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伍仁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赔偿屈冬娥3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并认为虽然案件审理超期程序违法,但“并未影响本案公正判决”。


此时,距离提起诉讼17年,距离市委书记批示7年。


“最大的损失是妈妈因此疯了,她是被逼疯的。”伍云为此提出索赔,但均被驳回,因为没有证据。而他向法院申请对妈妈的病情与1991年被打的关联进行司法鉴定,也不了了之。伍云拒绝领取这3000元,虽然定期给妈妈治疗的费用已经让这个家庭濒于崩溃。


“眼睛案”——12岁小姑娘等到结婚


在屈冬娥案陷入僵局的同时,另一起“长寿官司”暴露了出来。


2006年12月15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民事纠纷案。就连该院一些法官都无法相信,这场官司,居然是在11年前立的案。


那是1994年11月,衡阳县西渡镇二校初一年级,小雨坐在小圆的后面。那一年,小雨13岁,小圆12岁。


小雨说:早自习时,前排的小圆的头发甩在他的书桌及书上,他拉了一下她的头发,小圆反身一拳,打在他右眼角上,并将他的眼镜打落地下。小雨说当时感到右眼胀痛,他当时没告诉家里人和老师,直到母亲发现后,带他到医院检查。医院 B超检查的结果是:右眼玻璃体陈旧性积血并机化,右眼视网膜脱离。


而小圆则说:她没有注意到手背碰到小雨的眼镜架上,知道小雨治眼睛的事情时已经是期末考试结束后。


1995年11月28日,小雨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小雨向小圆提起诉讼,要求小圆的父母赔偿一期医疗费2 .55余万元,以及二、三期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1995年12月12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立案,案号010,普通程序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间是在1996年2月,由于被告小圆对原告小雨申请的法医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第二次开庭时间是在1997年8月。仍决定延期审理。


没想到这次延期一延就是九年。小圆说,就在她几乎已经忘记了这件事情的时候,2006年11月15日,法院一张第三次开庭的传票送达到她家。那时她刚结婚一个月,正沉浸在新婚的甜蜜中。传票的出现,新婚的美好气氛立即就变味了。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小雨的母亲鲁女士是衡阳县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名律师,1984年开始执业的她资历颇深。然而,儿子的事情显然改变了她的律师生涯,由于十几万元的治疗费,以及去上海就诊,对工作影响直接而巨大。对于这个案件,她则欲说还休,说不愿给法院压力。她介绍说以前她确实经常去催这个案件,但是因为是同一个系统的原因,一直没撕破脸皮地催过。


开庭的这一天,被告小圆刚完婚两个月,青春逼人,“那个时候我还是12岁的小女孩啊!”而当年代理她案件的律师,已经变成头发花白,走路都很吃力的老人了。


当年的学校西渡镇二校几年前已经更名为蒸阳中学。当年的老师大多已经不在这个学校,校领导都已经换了几届,对于这个案件,他们根本不了解情况。而衡阳法院的承办法官,也已经换过几拨了,有些已经退休,有些已经当了院领导,还有一个法官已经过世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立案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当然,还有些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延长审限。


“11年!几乎跨越了一个时代。这在我国司法史上都很罕见。”被告的律师牟桂华说,在当事人找到他们介绍这个案情时,他们都不敢相信是真的。


汽修案——重启绝招


上个世纪90年代似乎是衡阳县法院的多事之秋。又一个案件从信访中被发现。


1992年,衡阳县西渡镇城关居民小组起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理由是保险公司征用了原告六亩菜地,按照法律应当安排原告劳力30人或者补偿安置费共12万元。保险公司不同意安置劳力,也不同意出钱,而提出扶助当地一个汽修厂,安排入保肇事车辆维修业务到这个厂,以此代替补偿。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随后,即便县政府出面,保险公司仍违约不提供业务。


该案一审后同样如泥牛入海一般,毫无进展。一直到2007年11月。当地一法律界人士给原告建议---通过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将案件“重新启动”:原告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索赔安置费58万元,尔后法院以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原告自动撤诉。然后原告于2007年年底重新提起诉讼,索赔65万余元。


2008年6月5日,事情总算有了个结论,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5万余元土地安置补偿费。只是,当年的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阳支公司已经分家成两个: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


茶场凶案——被判刑凶手7年没入狱


以上三个案件都已经得到了纠正。衡阳县法院院长唐福元对《望东方周刊》说,他上任后,曾要求对法院积案进行清理,“翻箱倒柜地找”。除了以上三起本刊记者提出的案件之外,此前尚未发现其他积案。


然而,本刊记者在衡阳采访期间,意外遇见衡阳县人王泽平。


根据2001年2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1993年12月21日,凌能生、王延买、刘七生及纠集的十余人来到王泽平承包茶场的住处,用铁棍、电筒砸向王的头部。王泽平一家,包括母亲、儿子以及前来祝贺王泽平侄女周岁生日的客人等五人同时遭到殴打,经法医鉴定,三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法院终审判决:凌能生、王延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七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的一审法院即是衡阳县法院,执行也按规定由该院负责。但至今为止,终审判决已经七年,事发已经15年,凶手仍没有入狱。终审判决没有得到执行。


刘华勉案——22年一审没结束的骨灰级积案


这一现象显然并非衡阳县法院所独有。在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望东方周刊》又遇到了50岁的刘华勉。他的案子,一审程序已经走了整整22年。


刘华勉原来是衡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1983年6月16日,他在公司工地上装卸石灰,被一辆载重货车撞伤造成右腿骨折。


在家疗伤期间,公司却以其连续矿工超过30天为由将其除名。等他可以拄拐杖行走后,单位领导说:“只要法院有判决书,证明你是除名之前骨折,我们同意将你恢复公职。”


一番周折后,刘华勉起诉载重货车司机罗芳顺。1986年6月9日,石鼓区法院受理此案,案号:(1986)北民初字第60号。


1991年9月2日,此案才首次开庭,被告也参加了。等到1992年5月5日第二次开庭,被告缺席。从此,法院既没有再次通知开庭,也没有作出判决。


目前,衡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经破产终结。刘华勉的官司即便有了判决,他通过判决恢复公职的愿望恐怕也不可能实现了。-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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