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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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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4 1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丛民 通讯员祁亚萍) 记者20日从有关方面获悉,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5月1日开始执行。
  
  据介绍,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发表于 2006-4-24 14: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又有贵贱之分了
发表于 2006-4-24 16: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永远公平不了
发表于 2006-4-24 2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而不平等,但越完善的社会制度,越能够为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反之,越落后的社会制度,会导致人的不平等的差距加大
发表于 2009-8-3 13: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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