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车友会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501|回复: 3

抓拍处罚一月内未发出无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31 18: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针对哈尔滨市部分驾驶员提出“压线”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重、违法告知途径等相关情况,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孙秋实进行了详细解答。

  孙秋实表示,从今年1月1日起对电子交警抓拍实行“限时录入告知制”。即从违法行为发生当天至交通违法处罚通知发出之日若超过一个月,交警部门将不追究违法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哈尔滨的实际情况,交警部门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压线”交通违法行为调整录入标准:对小型机动车车身未全部越过停止线,且不影响其他交通参与人交通安全的,可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再录入违法系统。

  限时录入告知制度

  为了使车辆驾驶人尽快得知交通违法信息,加快电子交警抓拍违法行为的处罚效率,哈市交警部门推出了交通违法记录“限时录入告知制”,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是电子交警抓拍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从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以邮戳、报刊和网站发布的日期为准,在一个月内不能发出告知通知的,交警部门将不再录入违法系统追究违法人的法律责任。为此,再次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机动车档案登记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市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便能够及时收到交通违法通知书。

  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车辆使用的告知方式主要有:通过邮局快递告知、电话告知、登报告知。交通违法车辆所有人也可以通过市区各处罚中心提供的查询机、驾协网站和会员电话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查询。这些告知和查询方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1月20日起,交警部门又提供了免费查询网站:http押//www.hrbjtwf.com;http押//221.207.229.180及查询电话0451-87026016和0451-87026017。

  “压线”处罚将减轻

  针对“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以内”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重的反映,哈尔滨市交警支队根据哈市的实际情况,已经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了汇报,提出了修改处罚标准的建议。降低处罚标准的建议需经省人大立法通过后才能实行。

  在“压线”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未降低之前,交警部门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该项交通违法行为调整录入标准,对小型机动车车身未全部越过停止线,且不影响其他交通参与人交通安全的,可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再录入违法系统。而对2007年12月1日之前已录入违法系统的压线交通违法行为,继续坚持依法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对违法事实提出疑义,交通违法为处罚中心将对其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审核,对确实不属于主观故意,车身大部分未越过停止线,且未妨碍其他交通参与人交通安全的,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处罚严守法律规定

  据了解,自2006年哈尔滨市政府起动“数字城管”工程至今,哈市建城区的主要路口共安装电子交警自动抓拍系统150处。据统计,2007年共处罚电子交警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34521件,罚款26527946元,“电子交警”有效地震慑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维护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使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多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重要线索也都源自“电子交警”的信息系统。

  目前,哈市对电子交警自动抓拍的“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以内”(即“压线”)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处罚依据为《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12条第19项的规定,罚款200元;同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该项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发表于 2008-1-31 21: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改变还是欢迎的
发表于 2008-1-31 21: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策,不足见怪!

受益的是哈市的车友!
发表于 2009-5-10 2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哈飞车友会 ( 鲁ICP备15020090号-4 ) |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GMT+8, 2024-11-15 23:31 , Processed in 0.031568 second(s), 7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

© ys166.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